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1 |
行政检查 |
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
全适用 |
1.《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199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
2 |
行政检查 |
对国有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
全适用 |
《审计法》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3 |
行政检查 |
对事业组织审计监督 |
全适用 |
《审计法》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4 |
行政检查 |
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
全适用 |
《审计法》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5 |
行政检查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监督 |
全适用 |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6 |
行政检查 |
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基金、资金审计监督 |
全适用 |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7 |
行政检查 |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
全适用 |
《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8 |
行政检查 |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全适用 |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9 |
行政检查 |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
全适用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厅字[2017]号)第二条 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接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0 |
行政检查 |
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审计监督 |
全适用 |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二、发挥审计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 (三)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反映好的做法、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 |
11 |
行政检查 |
专项审计调查 |
全适用 |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12 |
行政检查 |
核查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全适用 |
1.《审计法》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13 |
行政检查 |
指导和监督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
全适用 |
1.《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14 |
行政检查 |
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对中央、省驻明单位、金融机构和项目审计监督 |
全适用 |
《审计法》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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