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审计局责任清单
时间:2016-09-20 17:24
序号 | 部门职责 | 主要依据 | 具体责任事项 | 事项类型 | 责任科室 (单位)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3.《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委办〔2011〕116号) |
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 | 政策法规 | 法规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其他违反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 |
2 | 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各业务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开展审计监督; 2.其他违反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 |||
3 | 二、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 1.《审计法》 2.《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委办〔2011〕116号) |
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 政策法规 | 法规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完成起草和组织设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 |
|
4 | 制定和组织实施审计发展业务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发展规划 | 办公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 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 |
|||
5 | 三、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4.《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199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5.《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委办〔2011〕116号) |
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其他 | 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 1.未认真汇总审核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数据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 |
|
6 | 牵头组织审计业务协调和审计事项整改工作 | 指导协调 | 办公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展审计事项整改组织工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 |
|||
7 | 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 其他 | 办公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没有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 |
|||
8 |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级地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体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体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 1.《审计法》 2.《行政强制法》 3.《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5.《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199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6.《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委办〔2011〕116号) |
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财政金融审计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 | |
9 | 对国有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财政金融审计科 | ||||
10 | 对事业组织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事业审计科 | ||||
11 | 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经贸审计科 | ||||
12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 ||||
13 | 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基金、资金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 ||||
14 |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经贸审计科 | ||||
15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各业务科 | ||||
16 | 封存被审计单位财会资料及违规资产 | 行政强制 | 各业务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资产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8.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 |
|||
17 | 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业务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 | |||
18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
19 |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 ||||||
20 |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 ||||||
21 |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 ||||||
22 |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 ||||||
23 | 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24 |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
25 | 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
26 | 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
27 | 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
28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挪用、骗取有关资金行为的处罚 | ||||||
29 | 违反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
30 |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使用、骗取有关资金行为的处罚 | ||||||
31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32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
33 | 五、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 1.《审计法》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经济责任审计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 |
|
34 |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1.《审计法》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 专项审计调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各业务科 | ||
35 |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责任。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责任。 | 1.《审计法》 2.《行政复议法》 3.《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5.《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委办〔2011〕116号) |
审计结果整改的跟踪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各业务科 | ||
36 |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规科 | ||||
37 | 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事项 | 其他 | 法规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38 |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责任 | 其他 | 各业务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配合查处重大案件的; 2.对查证核实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如实汇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39 |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3.《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委办〔2011〕116号) |
指导和监督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规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 |
|
40 | 核查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行政监督检查 | 各业务科 法规科 | ||||
41 | 九、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和省驻明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明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3.《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委办〔2011〕116号) |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和省驻明单位和项目、金融机构和项目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经贸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 | ||
42 | 十、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3.《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委办〔2011〕116号) | 依法领导和监督县级审计机关业务 | 其他 | 各业务科 法规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对县级审计机关业务进行领导和监督;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 | |
43 | 协管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实行双重领导 | 其他 | 人事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规定对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进行审核把关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 |
|||
44 | 十一、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4.《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委办〔2011〕116号)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 其他 | 各业务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 |
|
45 | 十二、在上级审计机关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 1.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委办〔2011〕116号) 2.《中共三明市委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三明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明委编办〔2012〕153号) | 指导全市审计信息化建设 | 指导协调 | 办公室、网络审计工作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认真履行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职责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的。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