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三)
时间:2016-09-20 17:22
表三:行政强制(共1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封存被审计单位财会资料及违规资产 | 设区市 审计局 |
《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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