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二)
时间:2016-09-20 17:21
表二:行政监督检查(共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设区市审计局     1.《审计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199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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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国有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设区市审计局     《审计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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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事业组织审计监督 设区市审计局     《审计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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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设区市审计局     《审计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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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监督 设区市审计局     《审计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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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基金、资金审计监督 设区市审计局     《审计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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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设区市审计局     《审计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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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设区市审计局     《审计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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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专项审计调查 设区市审计局     《审计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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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核查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设区市审计局     1.《审计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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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指导和监督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设区市审计局     1.《审计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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