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各科室、网络审计工作站:
为加强审计业务电子数据集中管理,规范各单位审计业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等工作,根据《福建省审计厅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审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审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审计局
2017年3月22日
三明市审计局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业务电子数据集中管理,规范各单位审计业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等工作,根据《福建省审计厅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审计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集中管理工作,包括采集、报送、入库、验收、存储、使用,以及相关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三条 审计业务电子数据集中管理应当遵循分散采集、集中管理、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电子数据(以下简称电子数据)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管理数据,以及其他与被审计单位履职有关的电子数据及技术文档。
第五条 各科室及县级审计机关采集、报送、存储、整理、使用电子数据,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网络审计工作站是电子数据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电子数据管理、综合利用和相关安全保密工作。
市局根据省厅部署的具体电子数据收集项目需求确定牵头科室,负责指导和协助各责任科室和各县(市、区)审计局电子数据采集工作,组织电子数据的验收、整理归集并报送省厅、报网络审计工作站备份。
第七条 具体责任科室和各县(市、区)审计局是电子数据采集和应用的主体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职责范围内有关部门和审计项目电子数据的采集、报送、整理、使用和相关安全保密工作。
第八条 网络审计工作站根据上级审计机关规划方案,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提出数据平台和网络建设、维护,电子数据分析环境及相关安全保密工作等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各县(市、区)审计局按照省厅、市局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和协调职责范围内电子数据的采集、报送、管理及上述工作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条 市局统一组织的重大审计项目,由项目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开展电子数据的采集、报送、验收、入库、综合分析以及上述工作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科室和县(市、区)审计局应当明确电子数据采集、报送、管理、整理、使用和安全保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到责任到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电子数据集中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电子数据集中范围
第十二条 电子数据集中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各科室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的电子数据;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临时采集的电子数据;省厅、市局统一组织重大审计项目归集的电子数据。
第十三条 电子数据实行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制度。各科室如需使用有关电子数据,必须向局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向网络审计站工作人员拷贝相关数据。
第四章 电子数据采集、报送与恢复入库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采集,是指从被审计单位获取审计工作所需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管理数据,以及其他与被审计单位履职有关的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电子数据报送,是指各单位将采集的电子数据先报送市网络审计工作站备份后再报送至省厅进行集中存储。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审计局根据上级数据采集工作要求,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或软件开发公司协助提供数据或转换成目标数据格式,做好采集报送工作。
第五章 电子数据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为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在采集、接收、报送、存储、使用被审计单位未定密的数据时,均按密级方式进行防护,执行审计署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数据采集、报送、验收、恢复、存储、使用、备份、更新、销毁等环节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和审计署关于涉密文件(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局机关、各县(市、区)的保密办和兼职保密员负责电子数据安全保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电子数据的采集和使用纳入局机关各科室的考核。
第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采集、报送、电子数据,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数据报送任务或电子数据未达标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对违反审计保密规定,发生电子数据泄密,或将电子数据存入个人计算机的行为,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关于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电子数据分析以及对分析结果进行延伸落实过程中,因分析人员或延伸审计人员不负责发生质量问题,造成审计工作受到影响的,依照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的相关办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局网络审计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