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福建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审计厅
201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参照审计署制订的全国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厅对厅机关各业务处、举报中心、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厅机关各业务部门)和设区市局、县(市、区)局两级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评选。
第三条 省厅每年组织一次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在组织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前,先组织一次厅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各设区市审计局也应在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前对本单位、本地区的审计项目进行评选,并在优秀审计项目中向省厅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根据需要,可以与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共同组织对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或授权审计项目进行单项评选。
第四条 评选优秀审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省厅成立审计项目考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厅法规处、办公室、综合处、厅机关纪委人员组成,挂靠法规处,向厅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作小组是考评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考评项目的档案收发、评审组的组成、组织和协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对评选结果进行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应当由参评单位直接实施,原则上应在评选的前一个年度内出具审计报告,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对一些成果突出但无法在各级审计机关初评前取得审计成果的,可以推迟一年参评。同一审计项目不得连续两年参加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
对于组织形式较为特殊的审计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参评:
(一)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对于审计机关组成多个审计组,对多个被调查单位的同类资金或项目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或一份通知书主送多家被调查单位,分别给被调查单位出具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只要该项目是由一个参评单位实施的,有完整的项目档案材料,可作为一个项目参评。厅机关此类项目,具体由牵头处室和参与审计的处室协商确定是否作为一个项目参评,如果作为一个项目参评,必须由牵头处室按照一个项目的原则装订档案、并统一报送完整的参评材料等,评审结果由参与处室共享,其他参加审计的处室不得再将该项目中本单位实施的部分项目申报参评。
(二)对一个被审单位同时开展多个审计项目的,如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同步实施的审计项目,如果审计档案材料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开的,应当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的完整档案材料参评;如果档案材料分不开的,必须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审计报告涉及的相关档案材料参评,其他项目反映的审计成果不计分。
第七条 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处罚适当,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审计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成果突出,揭露出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涉嫌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线索以及体制机制制度问题;
(四)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整改的成效明显;
(五)审计项目审计思路、审计方法具有创新性。
第八条 下列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一)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计的;
(二)审计人员违反廉政、保密规定受到立案查处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审计结论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审计应当查出而未查出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省厅机关各业务部门、设区市局、县(市、区)审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对本单位、本地区的审计项目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情况择优推荐审计项目参加评选。
省厅机关各业务部门可推荐1至2个项目参加厅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成果突出但无法及时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推迟一年参评,但应经过业务部门的分管厅领导和总审计师批准,并报法规处备案。经评选的厅机关优秀审计项目,择优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县(市、区)审计局实施的审计项目,可以推荐1至2个项目参加设区市审计局组织的初评。经过初评,各设区市可以择优推荐所在地区县(市、区)审计机关个数的30%数量的审计项目参加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每个审计机关限1个审计项目。(具体分配数量见附件3)。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参评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报送省厅优秀审计项目考评工作小组。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审计项目档案案卷;
(二)尚未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的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审计信息及其采用情况、审计整改情况等;
(三)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附件1);
(四)优秀审计项目推荐材料,重点介绍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方法、特色特点、审计成果和影响等;
(五)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省厅审计项目考评工作小组收到各单位推荐的参评审计项目后,应当根据评选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厅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骨干组成评审组,独立、客观地对参评审计项目进行评审。
省厅审计项目考评工作小组应当加强对优秀审计项目评审过程和结果的质量控制审核。
第十二条 评审组按照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对参评审计项目进行量化评分,其中审计成果和审计规范分别为65分和35分(附件2)。
第十三条 省厅审计项目考评工作小组将各参评审计项目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提出优秀审计项目和表彰审计项目的初步名单,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省厅审计项目考评工作小组对厅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优秀审计项目和表彰审计项目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省厅机关每年评选出5个厅机关优秀审计项目,并根据评选结果评选出若干个表彰项目;每年在省、市两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中,评选出不多于10个的全省优秀审计项目和5个表彰项目;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优秀审计项目,在设区市审计机关初评的基础上,经过省厅审计项目考评工作小组组织评委进行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 在厅机关优秀审计项目和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中,对一些创新性的或取得较好宏观审计效果的项目可给予特别表彰。
第十六条 省厅对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和表彰审计项目予以通报表彰。各单位推荐的参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不得泄漏评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掌握的相关情况。如有徇私舞弊行为或评审后发现有重大失误的,由厅考评工作小组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委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考评的内容和标准,随今后审计署全国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修订和省厅机关制定的有关审计工作规范及审计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适时调整。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