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现将审计署新修订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应严格遵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步骤和程序,将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决算草案审计、社保基金审计等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法定项目,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授权的审计项目,本级党委、政府和其他相关领导机关交办要求审计的项目作为必审项目;征询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下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建议,更好地做好审计需求调查、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评估、项目资源配置等工作。
省厅综合处应于每年的9月底前提出次年项目计划安排的总体思路和初步意见。省厅各业务处室应组织开展次年审计项目调研,并向审计署相关对口司局跟踪了解次年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思路,填制《审计项目计划立项建议书》(附件1),于10月底前报送省厅综合处。厅经济责任审计处会同厅综合处、农保处等有关处室于10月中旬,确定次年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名单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初步名单。
省厅综合处于11月底前汇总次年审计项目建议意见,经统筹平衡后提出次年审计项目计划初步意见,经全省审计项目计划座谈会研究或征求设区市局意见后,形成审计项目计划(初稿)。省厅综合处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对审计项目计划(初稿)进行调整形成审计项目计划(汇报稿),向省政府作专题汇报。省厅综合处根据省政府意见修改形成审计项目计划(讨论稿),提交全省审计工作会议讨论。
根据全省审计工作会议讨论意见以及审计署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形成审计项目计划(报批稿),经省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并在批准后的10日内报审计署备案。
二、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和备案管理。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管理,充分考虑审计人力资源情况,做到依法履职、量力而行,同时要强化全省审计“一盘棋”思想,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合力。省厅将视情况需要,适时统一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开展对全省重大事项审计,省厅管辖的部分审计项目可授权设区市局实施。各设区市局本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在本级政府批准后的10日内向省厅备案,在5月底前将审计项目计划备案报告、全市审计项目计划情况表及所辖县(市、区)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文件报省厅备案。省厅将视审计制度改革推进情况,积极研究探讨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统一管理工作。
三、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为确保高质量的完成署定和省定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省厅将加强全省审计人力资源的整合,抽调部分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力量参与省厅项目,市县审计机关应积极支持配合。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有效利用全省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资源弥补当前审计力量不足,通过内审协会借用有关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社会审计人员、专家或特定专业机构等参与审计工作。
四、合理核定项目现场工作量。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为确保审计项目的有序实施,省厅综合处应根据厅各业务处室的人力资源状况,核定审计项目现场实施工作量,合理确定各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审计组人数、审前调查时间等,测算审计外勤经费。
五、规范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每年9月中旬前,省厅业务处室因工作需要调增调减年度审计项目的,应填报《审计项目计划调整申请书》(附件2),经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厅综合处。一般情况下,厅综合处应结合交办任务、临时任务以及其他情况,于9月底前编制年度审计计划项目调整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向省政府报备。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调整实施处室、计划进度安排等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实施的业务处室应向厅综合处提交经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的报告,厅综合处经协调沟通平衡后,不定期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各设区市局本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整,应在调整后10日内向省厅备案,并在每年10月底前将市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区)局计划调整情况汇总上报省厅备案。
六、加强授权审计项目管理。授权审计项目分为省厅统一授权审计项目及设区市局申请授权审计项目。省厅综合处于每年10中旬前提出次年设区市局申请授权审计项目计划初步安排意见,市级审计机关根据初步安排意见以及辖区内行业审计或专项审计工作需要,于11月中旬向省厅综合处提交《授权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3)。省厅根据市级审计机关提交的授权申请书以及省厅统一授权安排初步意见,经征求相关业务处意见后,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初步意见,并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程序,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
市级审计机关应组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力量实施授权项目审计,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审计任务,审计通知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文书应按期报送省厅。授权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以及移送纪检、检察、公安等部门的案件线索情况等重大问题,市局应及时向省厅主要领导报告。因审计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审计项目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事项隐瞒不报的,省厅将依法追究市局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省厅综合处会同厅法规处和有关业务处室,根据需要对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质量、审计成果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七、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跟踪。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应用审计署审计计划统计管理软件,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反映审计项目实施进展、审计资源投入和审计工作成果等相关情况,于《福建省审计统计工作考评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报厅综合处。厅综合处应积极开展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及时反映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2月、8月分别通报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成果。
2005年9月印发的《福建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管理办法》(闽审办〔2005〕115号)及2006年11月印发的《福建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闽审办〔2006〕165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