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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办法
来源:市审计局 时间:2014-12-10 15:27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检查实效。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考核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与局机关绩效考核和公务员考核结合进行。

第七条 年度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科室政府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全面;

(三)各科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结情况;

(四)其他相关考核内容。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公开工作机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局内运转程序的要求,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各科室办结登记情况;

(二)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对各单位进行考察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三)公开工作机构将考核意见报机构负责人审议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驻厅监察室的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1月底前,应当对外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审计局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局监察室举报。

第十三条 法规处在审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事项时,应依法对审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应不定期通过网上调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划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整改建议落实不到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九)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十)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私利的;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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