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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的办法
来源:市审计局 时间:2014-12-10 14:59

第一条 为保证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审计局成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负责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科室单位的具体任务,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二)拟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

(三)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四)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检查考评本机关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审计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会议由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召集,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成员列席。

协调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协调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第五条 审计局各科室负责提供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公开信息,并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在政府信息制作或形成之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办。

第六条 法规科负责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网络审计工作站负责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网上技术支持。局各科室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并附电子文本。

第七条 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能明确主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办理;不能明确主办单位的,由公开工作机构提请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主办单位。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应由本局相关对口科室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八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应由本局具体执行单位负责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该政府信息内容属于本局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本局意见处理;不属于本局权限范围内的,按照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处理;不能依据权限确定的,本局应当提请市场信息政府办公室协调确定。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制度,定期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工作制度、会议记录、群众投诉等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资料,统一归档存查。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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