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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安全、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职能机构负责制。局机关各科室负责就其产生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意见,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工作。
第五条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三)审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四)审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为:
(一)局机关有关科室在制作或编辑整理政府信息时,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并说明理由;
(二)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审查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依照《保密法》规定对其进行涉密审查后,提交办公室负责人复核;
(三)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密审查确定不准的信息,应提交局机关保密委员会审定。
(四)局机关保密委员会,对涉密审查确定不准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局长办公会确定。
(五)局长办公会议,对涉密审查确定不准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国家保密局审查。
第七条政府信息形成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的属性将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未履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手续或保密审查手续不完整而公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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