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0-09-2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试行)
来源: 时间:2010-06-02 17: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调查对象为三明市审计局各科室。
第三条 举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审计政府信息的;
5.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
6.按照《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以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五条 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1.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市审计局信息公开机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工作。
2.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3.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以保密,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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